建国门街道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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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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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2017应用版)

发布时间:2017-12-05 14:55:37 浏览次数:12208次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北京         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和北京        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开展集体协商,签订本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和义务统一,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努力完成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调解劳动争议。

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和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本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劳动关系的确立

第六条  企业应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企业应当提前30 天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经协商后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七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企业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八条 企业招收录用职工,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以及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当事人双方应就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进行协商。企业应负责制作和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九条  工会依法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自觉履行劳动合同并监督企业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条  企业遵循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并根据各工种、岗位的劳动条件,对企业的贡献大小及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合理确定和调整不同岗位职工的工资报酬,以岗定薪,薪随岗变,逐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薪金制度。工资分配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二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假期,休假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其工资。

第十三条  企业每月    日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报酬,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向职工支付月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十五条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月最低工资应高于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各年度企业职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以当年企业《工资专项协议》协商确定的标准执行。最低工资不包括:

1、职工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2、职工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3、职工应享受的:医疗费、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

4、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伙食、住房等补贴。

第四章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  企业依据《劳动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十七条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八条  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4、加班工资基数:按照当年《工资专项协议》协商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凡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在岗职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福利,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具体时间安排由企业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因企业原因未能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的,企业应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计算工资报酬。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条  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时足额为全体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按照企业协商确定的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职工出现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企业应当帮助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国家规定为职工提供相应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组织全体职工疗休养,并向一线职工倾斜,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负担费用为      %。

第二十三条  企业每年为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含女职工妇科检查)职工体检费用平均不低于       元。

第二十四条  企业依据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协商确定职工因病住院慰问;退休职工慰问标准及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慰问标准。具体标准以当年企业《工资专项协议》协商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工会积极组织动员职工参加北京市总工会开展的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积极为参保职工服务。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六条  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提供安全生产环境,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组织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各项劳动安全生产制度。

第二十七条  职工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参与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内报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二十八条  企业支持工会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依法支持企业强化劳动安全管理,配合企业行政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检查,加强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企业要做好各项劳动保护工作,定期为职工发放或更换劳动保护用品。每年    月为职工发放防暑降温用品或防暑降温补贴。为符合条件室外作业的职工发放高温补贴。

第三十条  企业要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依法加强女职工的“五期”保护。

第三十一条  企业和工会密切配合,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对特种作业职工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章  职工培训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计划的对在职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及各种专业培训。企业每年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 提取教育经费,用于职工的    培训,教育经费投入比例不少于  %;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对取得专业等级证书的职工按照不同专业等级分别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年《工资专项协议》协商确定的标准执行;对已取得专业等级证书的职工应每年提供   次再教育培训学习,以提高职工业务技能和文化素质,工会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

                   第八章  合同履行及劳动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双方应严格按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和变更。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与工会双方为加强合作联系,保障本合同的履行,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双方主要负责人就企业重大事项和职工权益的有关问题进行通报、协商。
        第三十六条  对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须由企业与工会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若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企业和工会双方应依新颁布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对有关条款作相应的修订,并依据法律程序,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与工会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

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四十条  本合同正式生效后 30 日之内,工会与企业双方应成立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合同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三年。即             日至              日。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并向职工公示。本合同一式五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报上级工会、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                                工会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企业工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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