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门街道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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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劳动维权十大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17-12-05 10:27:17 浏览次数:3986次

   经过基层工会筛选初荐,由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法律服务中心与《劳动午报》共同评选了“2016年北京工会劳动维权十大案例”。为了让广大职工更好地了解劳动维权知识,记者特请这十大案件的承办人胡芳、李慧霞、杨雪峰、王铮、常晶齐、栾菲菲、刘学永、王天任、阎震翔、于德华等人对案件进行了评析。

  1单位停产职工丢工作

  工会介入

  173人获赔680余万

  推荐单位:

  密云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6日,23名劳动者来到密云仲裁院申请立案,称被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密云区总工会调解中心得知此事后,第一时间介入,了解相关情况,安抚劳动者,为他们解答法律问题。不仅帮23名员工立上了案,还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

  过了两天,同单位另外100余人突然聚集到仲裁院,称单位已无法生产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调解员与仲裁员一起劝阻他们不要做出过激行为,引导大家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 

  8月24日,公司正式宣布停产,150名员工到司法局表达诉求。为防止部分劳动者情绪失控,工会调解中心迅速介入,三名工会律师加班加点代写仲裁申请书。8月25日晚,150份申请书全部书写完毕,并于8月26日上午将其全部立案。

  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173名员工开设绿色通道,于9月6日开庭进行审理。9月13日,这些员工全部领到了裁决书。

  处理结果:

  173名员工获赔680余万元。

  案件评析:

  该案件中的用人单位系外资企业,员工们担心公司关闭后拿不到赔偿,所以工会法援律师在第一时间帮他们立案,并且积极与仲裁委沟通,使这些员工24天就拿到了裁决书。

  为了保证劳动者拿到赔偿款,法援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查封事宜。9月22日,密云法院执行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车辆进行查封、扣押、冻结。9月26日上午,法援律师陪同承办法官到被申请人的工厂送达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完成所有法定手续后,在场执行干警对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进行了核对和查封。此后,法援律师又与法官到平谷海关和天津码头,对该公司准备运输出境的设备进行查封,最终在天津海关将这家公司的4集装箱机器设备扣押查封。

2工会一路维权

  65位农民工

  拿到120余万元赔偿

  推荐单位:

  顺义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

  从2015年9月起,北京某食品公司开始拖欠本单位李某等65名农民工的工资,并停缴了社保费。为此,这些农民工找到信访办、劳动监察大队等多个部门投诉举报,对方都建议他们通过仲裁解决。但由于不会书写仲裁申请书,不知道怎么履行立案、开庭的程序,他们再次陷入困境。

  顺义区总工会得知此事后,迅速指派李慧霞律师为这65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会律师查看了这些职工的证据材料,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其寄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向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经审理,仲裁委裁决单位支付李某等65名农民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补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62057元。

  单位不服,向顺义区法院起诉。一审阶段有20位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其余45人和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进入二审程序。2016年10月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维持了顺义区仲裁委员会以及顺义区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2016年11月,65名农民工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65位农民工已陆续拿到120余万元执行款。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获得经济补偿。所以,65位农民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依据《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等内容,单位于2011年7月1日前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所以,本案中因单位未缴社保费的部分农民工,得到了相应补偿。

3单位骗员工签合同   

  工会法援

  帮快递员赢官司

  推荐单位: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27日,司某被A快递公司招聘为快递员。2014年5月12日,司某以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离职后,他多次要求单位发放2014年4月1日到5月12日的4103元工资,被拒绝。随后他申请仲裁,索赔拖欠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结果,因单位拿出司某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否认存在劳动关系,被仲裁委驳回请求。

  司某不服,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援。2016年1月,杨雪峰受委托担任司某的代理人。

  杨雪峰接案后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向法院提起追加B公司为共同被告,并积极辅导职工收集有效证据。最后反败为胜,司某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处理结果:

  单位支付工资410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

  案件评析: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可以证明签订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本案中,A快递公司与B公司是同一个负责人,设局骗司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以为这样就能逃避赔偿责任。单位耍的这点小聪明只会作茧自缚,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结合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的缴纳、入职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因诉讼阶段劳动者一方提供的证据,能有效证明司某与A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法院采信了其主张。

  本案中,A快递公司始终称与司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未依法提交相关证据,所以法院对司某关于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离职情况的主张予以采信。因司某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而A快递公司确实存在这种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故单位应向他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B公司作为关联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广州职工在北京成被告

  首都工会出手

  帮其获4万元补偿

  推荐单位: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基本案情:

  曾某是广州人,2012年2月15日被广州一家科技公司招聘为测试工程师,单位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社保,2016年4月13日被辞退。曾某申请仲裁,裁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万元。

  科技公司对裁决不服,在北京的法院提起诉讼。曾某从没在北京工作过,也未到过北京,人生地不熟的他在法院开庭前夕找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求助。曾某符合受援条件,而异地职工来北京工会申请法援这是第一次,法律服务中心非常重视,指派经验丰富的公职律师胡芳及工作人员李颖为曾某代理案件。

  两位工会法援人员精心准备诉讼策略和代理意见。开庭时,利用法官开会未到庭的机会,在陪审员的帮助下,胡芳与科技公司的代理律师积极沟通,耐心说服,终于使单位同意支付4万元补偿,争议双方达成和解。

  处理结果:

  曾某获补偿4万元。

  案件评析:

  该案有三个特点:一是科技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有权在北京诉讼,但因仲裁阶段是在广州进行的,而北京与广州在地方法规、政策方面有差异,且劳动争议发生地也在广州,使该案的结果不乐观;

  二是曾某只有一份录音证据,其他文字材料是复印件,能否被法院认定为有效证据很难说,所以此案存在败诉的风险。因此法援人员有顾虑:万一官司输了,会不会被职工埋怨?毕竟这是首都工会啊;

  三是曾某到北京来应诉要支付往返火车票、在京吃住行各种费用,成本很高,案件拖得时间越长对职工越不利。

  工会法援人员克服重重困难,利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通过和解的方式使曾某在最短时间内既获得补偿,又与单位化解了矛盾,并开创了北京工会为异地职工在北京维权成功的先河。

5被退回又遭解职

  工会律师

  帮劳务派遣工保住饭碗

  推荐单位:

  丰台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2年4月1日入职本市某劳务派遣公司,并被派遣到某航空北京分公司工作。2013年3月15日,航空北京分公司对王某作出停飞决定,并将其退回至劳务派遣公司,该公司随后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单位的决定,以劳务派遣公司、航空北京分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并经劳动仲裁裁决、法院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判决劳务派遣公司继续履行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判决后,劳务派遣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中王某的工作岗位、工资基数及社会保险基数等内容,王某不同意。

  因协商不成,王某依据生效判决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培训费等,被拒后提起劳动仲裁,工会委派律师为其代理案件。

  处理结果:

  劳务派遣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损失26968元、返还岗位培训费10000元。

  案件评析:

  在实际用工中,被派遣劳动者一旦被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常会立即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本案就是因此引发的一起劳动争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由此来看,王某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其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因此解除,劳务派遣公司应为王某安排岗位、支付工资等。同时,双方无法就重新派遣达成一致,派遣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继续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王某支付工资,现劳务派遣公司违法解除造成王某无法正常获得劳动报酬,所以要向他支付相应的工资损失。

6公司外迁拒补偿引争议

  工会介入

  百余职工与单位和解

  推荐单位:

  通州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

  2016年 10月,100余名职工向通州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主张某印刷公司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给他们进行补偿。

  接案后,工会调解员详细了解案情,经介绍法律规定,单位同意对不愿随迁的职工进行补偿,但因经营困难,希望能降低补偿数额。

  考虑到印刷公司的实际情况,调解员与职工积极沟通,告知调解是解决劳资双方争议最为快速的途径,能节省时间,又可避免企业因经营进一步恶化而无力支付补偿金。因职工方人数众多,一些职工担心达成协议后企业没能力履行,调解员就先为其中一部分职工制作了调解协议,并督促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随后,有顾虑的职工也纷纷同意与单位和解。

  处理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案件评析:

  为了加快推进城市副中心建设,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一些企业会迁至外地。但在外迁过程中,极易引发集体劳动争议,本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职工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得到支持。但考虑到企业经营状况恶化,从维护职工权益角度出发,工会调解员认为放弃一部分利益来换取争议的快速解决,对职工更为有利。

  在本案调解过程中,通州区总工会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功能,提前介入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本着为职工尽快解决纠纷、帮助企业缓解生产经营困难的宗旨,及时化解了这起集体劳动争议。

7毕业后离职被单位索赔

  工会调解

  劳动争议双方握手言和

  推荐单位:

  东城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

  某公司推荐刘某参加“首都农民工大学生助推计划”,并签订《专项培训服务协议》,约定刘某毕业后必须服务五年,中途离职需支付违约金。

  刘某毕业后于2016年6月离职,单位要求其支付2万元违约金,被拒后扣押了其毕业证。

    刘某申请工会调解,单位同意调解,但坚持刘某赔偿2万元后才能返还毕业证。工会调解员耐心做工作,向单位解释参加“首都农民工大学生助推计划”的员工,其全部学费均由工会负担,并向双方介绍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握手言和。

  处理结果:

  刘某象征性向单位支付500元作为补偿,单位归还毕业证。

  案件评析:

  本案中,刘某参加“首都农民工大学生助推计划”属于培训的范畴,虽与单位签订了《专项培训服务协议》,但该协议有效的必备条件是用人单位支付专项培训费用。调解时,单位提出工会负担的学费是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所以职工参加该计划的学费就是单位负担的,该说法明显不成立。工会经费是工会依法取得主要用于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的经费,是企业依法支持员工参加工会组织的法定义务,该经费依法拨缴后即归工会所有,不再属于缴费企业所有。另外工会的经费除了企业依法按比例拨缴之外,还有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工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及其他收入。所以,用人单位认为由工会负担的学费就是企业负担的,这个说法不成立。

  另外,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本案中单位扣押刘某的毕业证属于违法,要求其支付赔偿没有事实依据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刘某愿意给予单位象征性的补偿,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其调解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8怀孕女工旷工  

  工会支持单位

  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推荐单位:

  西城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女工母某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已怀孕12周。因有孕期反应,医生建议她多休息。此后,她未向公司请假就在家休息了一周。期间,单位数次打电话要求她提供医院开具的《休病假证明》及《诊断证明》,母某总是推脱。一周后,单位催其上班,母某以保胎为由申请休病假,单位未批准。但她继续在家休息,而且不接公司的电话。

  单位无奈,将《要求母某立即上班的通知书》和《公司职工守则》、《员工请假制度》等文件通过快递发给母某。5个工作日后,母某既未回复也没上班,更没提供医院开具的《休病假证明》及《诊断证明》,单位就再次以快递形式给她发了《因重大违纪开除通知书》,并停发其工资。

  2016年5月,母某申请仲裁。仲裁委委托西城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母某撤诉。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单位能否以怀孕女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来看,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存在该条款规定的情形的,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母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休假是经过公司批准的,也没有提供医生开具的病假单和诊断证明,所以其擅自休假的行为构成了旷工。另外,单位将有关规章制度快递给她,她本人应该知晓其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故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有法律依据的。

  该案给我们一个启示:工会在调解劳动争议过程中,既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应注意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讲理、讲情,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推动整个社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9单位拒付项目兑现奖   

  工会调解

  助离职员工领3.4万美元

  推荐单位:

  朝阳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

  曹某是某大型国有企业海外公司的员工,2014年入职。2015年12月离职,但单位未向其支付2014年的项目兑现奖。

  2016年,曹某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希望能解决2014年项目兑现奖的问题。朝阳区总工会接到调解申请后,指派工会律师为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工会调解员耐心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26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单位支付项目兑现奖3.4万美元。

  案件评析:

  这起劳动争议的焦点,是项目兑现奖金是否属于工资?公司如何发放项目兑现奖?单位是否应向曹某支付2014年的项目兑现奖?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因此,项目兑现奖是奖金的一种形式,属于劳动报酬。

  我国法律对企业是否应该发放项目兑现奖没有做出规定,所以是否发放项目兑现奖由企业自主决定。具体到本案中,用人单位对项目兑现奖制定了绩效考核办法,经工会调解员对该绩效考核办法进行查阅,发现对发放对象、发放条件都作了明确约定。曹某于2014年在公司海外项目部依约完成了工作,且项目完成了公司下达的指标,符合绩效考核办法中项目奖兑现条件,因此,公司应当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对曹某予以发放项目兑现奖。最终,单位出具了对曹某的考核结果,曹某顺利拿到了项目兑现奖。

10与领导吵架被辞退  

  工会出面

  员工获8.4万元赔偿

  推荐单位:

  海淀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日,赵先生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程序员职务,单位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5月20日,赵先生与领导因上月薪资发放问题发生口角冲突,之后赵先生未到单位上班。

  5月24日,科技公司以赵先生连续旷工3天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6月1日,赵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随后,海淀区总工会对这起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84000元。

  案件评析:

  调解时,科技公司称未签劳动合同是由于双方就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赵先生拒绝签订所造成的。而赵先生表示自己从未见过劳动合同,更未拒签过。因双方所描述的事实不一致,而科技公司未能拿出充分证据来说明未签劳动合同是由于赵先生拒签所致,所以科技公司应当支付赵先生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对于经济补偿金,工会调解员发现,科技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无故旷工三天及以上构成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赵先生称是由于领导口头说辞退自己才未去公司工作。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也不是说只要规章制度明列了“旷工”达到多少天构成严重违纪,一旦员工符合条件就肯定能据此认定严重违纪,如果规章制度中的条款不合理,或者员工的违纪情节轻微,照样不能认定员工严重违纪。所以,科技公司应向赵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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